一、修訂的必要性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進一步規范我區廣播電視行政執法行為,保障我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情況,有必要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版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試行)》(桂新廣規〔2017〕7號)(以下簡稱原《制度》)廣播電視部分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桂廣規〔2022〕1號)(以下簡稱原《基準》)規范性文件進行修訂。
修訂的主要依據有: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廣播電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21年)等法律規章。
二、修訂的理由
一是原《制度》中涉及制定依據、不予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等3個主要條款已與 2021年7月15日新修訂施行的《行政處罰法》《廣播電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11號)等有關法律規章規定不相適應。
二是原《基準》中用以判斷“違法程度”的“違法情形”以及與之對應的“裁量幅度”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與新時代國家、自治區對廣播電視行政執法工作的要求不相適應。
三是原《基準》中“違法情形”較為簡單,沒有細化認定標準,不利于執法機構操作,與我區行政執法實踐不相適應。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制度》修訂的主要內容
1.將條文中對主管部門的表述予以修正。即將《制度》中的“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執法主體增加“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 ”。
2.將第四條規定的裁量標準適用原則予以修改。
3.在第五條【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的內容修改為與《行政處罰法》規定保持一致。
4.將第六條【依法從輕或減輕情形】的內容修改為與《行政處罰法》規定保持一致。
5.修訂后名稱修改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6、條文順序重新排列。
(二)《基準》修訂的主要內容
1、調整了部分章節的架構。
2、對《基準》章節具體內容的表述方式進行了調整。
一是由原來的文字格式調整為表格格式;二是增加“違法行為”表述;三是表述方式由原來的“處罰依據+違法程度+違法情形+裁量幅度”調整為“違法行為+處罰依據+違法情節+認定標準+處罰內容”,更加便于執法人員查找、引用,使《基準》規定的內容更加科學合理。
3、對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對原《基準》的事項予以增減,同時對違法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處罰依據、處罰內容發生變化的,予以修改。具體修訂內容有:
一是新增了4項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分別為:《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種植樹木、農作物的”“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播電視管理條例》“未建立用戶投訴處理機制,或者未按時答復用戶投訴的”;《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服務規范方面培訓的”。
二是修改完善部分處罰裁量的認定標準。例如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部分中“擅自提供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的”的違法情節認定標準由原來的“接收境內電視節目安裝或接收境外電視節目安裝的數量”來認定裁量,修改為“違法行為次數”標準來認定裁量,簡化了認定標準,方便執法人員掌握。
4.修訂后名稱修改為《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四、生效時間
文件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