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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政行復〔2024〕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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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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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王XX。
申請人:賈XX。
申請人:隆XX。
申請人:藍XX。
申請人:李XX。
申請人:黃XX。
申請人:陳XX。
申請人:盧XX。
申請人:朱XX。
申請人:黃XX。
申請人:王XX。
申請人:黎XX。
申請人:韋XX。
申請人:張XX。
申請人:文XX。
委托代理人:孫XX。
被申請人:柳州市柳北區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
申請人不服柳州市柳北區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2024年11月27日作出的柳北征拆信字(2024)XX號《關于XX村XXXX租戶反映苗木補償款未發放信訪事項的回復》,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已予以受理?,F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發放已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職責。
申請人稱:
申請人響應政府號召,在2010年左右投入大量資金和技術入戶政府整合XX鎮XX村XXXX進行花卉苗木種植、魚塘養殖。
2017年,柳州市政府開展“北部生態新區濕地公園項目”,該項目位于XX鎮西南片,西起柳江東岸,東至雙沙路,南至XX大道,北至XX大道,總面積約591公頃,一期(生態農業示范園基礎設施)項目規劃用地244.5畝。二期(北部生態新區生態農業示范園),總用地面積8528畝,總投資約33億元,當年預計2020年竣工。被申請人因此征收申請人租種的XX村集體土地,被申請人委托了廣西XXXX有限公司、廣西XXXX事務所有限公司、南寧XXXX有限公司、廣西XXXX有限公司等公司,開展苗木現場測量、統計和評估工作,申請人都予以配合。但土地在2017、2018、2019、2020年已被征收,時至今日,被申請人都沒有與申請人簽訂相關的補償協議書,現請求復議機關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發放已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職責。
被申請人稱:
一、柳北征拆信字〔2024〕XX號《關于XX村XXXX租戶反映苗木補償款未發放信訪事項的回復》僅是針對信訪人咨詢事項作出的答復,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2024年10月21日,被申請人收到柳北區信訪局轉來的信訪人孫XX、羅XX、何XX、盧XX、王XX反映苗木補償款問題的信訪材料《訴求書》(落款為本次復議除王XX(柳州市柳北區XXXX種植場)、張XX之外的其他申請人)。在《訴求書》中,信訪人針對“北部生態新區XXXX項目”征地補償問題提出了如下內容的咨詢類訴求:1、詢問苗木補償款未能發放的原因;2、詢問項目資金是否落實到位;3、希望政府幫助解決其生產經營困難。
經調查核實后,答復人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柳征拆信字〔2024〕XX號《關于XX村XXXX租戶反映苗木補償款未發放信訪事項的回復》,針對信訪人的上述兩項咨詢類訴求作出了回復,告知信訪人“北部生態新區XXXX項目”現已更名為“柳州市北部生態新區XXXX示范園”,由于項目業主資金問題,導致目前無法支付苗木補償款。同時針對信訪人反映的因園區內土地、道路、水利系統損壞導致的無法正常經營的問題,也提出了解決方案和意見。
答復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行政復議申請人應當與被復議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系。而本案信訪人提出的《訴求書》僅為咨詢類信訪事項,并未提出具體的履職訴求。答復人針對信訪人提出的咨詢事項作出的《關于XX村XXXX租戶反映苗木補償款未發放信訪事項的回復》對包括信訪人在內的相關權利人的權利義務未產生影響,未設定新的權利義務。因此本案申請人與《關于XX村XXXX租戶反映苗木補償款未發放信訪事項的回復》不存在行政復議法上的利害關系,因此該信訪回復依法不應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此次行政復議申請人王XX(柳州市柳北區XXXX種植場)、張XX并非信訪訴求書中的信訪人,其針對《關于XX村XXXX租戶反映苗木補償款未發放信訪事項的回復》提出復議應當進一步提供與信訪回復具有利害關系的證據。
二、關于申請人要求支付苗木補償款的復議請求
經答復人核實,此次申請復議的十五名當事人中,僅有隆XX、李XX、柳州市柳北區XXXX(黎XX)三戶簽訂了苗木補償協議,補償款(補差部分)分別為555537元、145082元、1736660元。其中黎XX已支付130萬元,隆XX、李XX尚未完成支付。由于項目資金問題,目前無法完成支付,答復人已多次督促相關單位撥付項目資金,以履行相關補償協議。
關于其余尚未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被征收戶,由于項目資金問題,目前項目已暫停實施。申請人在沒有生效的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的情況下,直接提出復議要求答復人支付苗木補償款沒有事實依據。
此外,上述三申請人均系獨立主體,在本案中一并提出要求答復人履行行政協議的復議請求不符合行政復議程序規定,應當駁回其申請并告知其單獨提出復議申請。
三、關于申請人提出的請求上級政府、紀委監察委按《政務處分法》39條對直接責任人、有關負責人予以追責處分,追回被挪用、貪污的青苗補償費的請求,應由申請人向紀檢監察部門反映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調查處理,依法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經審理查明:
2024年10月21日,被申請人收到柳北區信訪局轉來的信訪人孫XX、羅XX、何XX、盧XX、王XX反映苗木補償款問題的信訪材料《訴求書》。在《訴求書》中,信訪人針對“北部生態新區XXXX項目”征地補償問題提出了如下內容的咨詢類訴求:1、詢問苗木補償款未能發放的原因;2、詢問項目資金是否落實到位;3、希望政府幫助解決其生產經營困難。
經調查核實后,答復人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柳征拆信字〔2024〕XX號《關于XX村XXXX租戶反映苗木補償款未發放信訪事項的回復》,針對信訪人的上述兩項咨詢類訴求作出了回復,告知信訪人“北部生態新區XXXX項目”現已更名為“柳州市北部生態新區XXXX示范園”,由于項目業主資金問題,導致目前無法支付苗木補償款。同時針對信訪人反映的因園區內土地、道路、水利系統損壞導致的無法正常經營的問題,也提出了解決方案和意見。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柳征拆信字〔2024〕XX號《關于XX村XXXX租戶反映苗木補償款未發放信訪事項的回復》不服,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復議機關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發放已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聽證,或者申請人請求聽證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組織聽證”的規定,2025年3月4日,本機關對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柳征拆信字〔2024〕XX號《關于XX村XXXX租戶反映苗木補償款未發放信訪事項的回復》申請行政復議一案,舉行聽證會。會上,申請人明確其復議請求為要求被申請人依法履行發放已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職責。
申請人張XX已對其信訪答復單獨提起行政復議,其復議申請已另案處理。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1.申請人向柳北區信訪局提交的《訴求書》復印件;2.《關于暫停柳州市北部生態新區XXXX示范園項目征地拆遷工作的函》;3.隆XX、李XX、柳州市柳北區XXXX(黎XX)三戶《征收土地補充(苗木補差)協議》復印件;4.銀行轉賬憑證;5.柳征拆信字〔2024〕XX號《關于XX村XXXX租戶反映苗木補償款未發放信訪事項的回復》復印件。
本機關認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的規定,案涉征收土地的實施主體應當為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柳北區政府),被申請人作為柳北區政府的組成部門,是土地征收的實施單位,代表柳北區政府實施征收土地的職責。因此,在尚未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或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情況下,土地征收相關權利人要求履行土地征收補償義務的,應當以組織實施土地征收行為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復議請求。
二、關于隆XX、李XX、柳州市柳北區XXXX(黎XX)三戶要求支付苗木補償款的復議請求。由于該三戶已經簽訂了苗木補償協議,可以就答復人不履行行政協議提出行政復議,但前述三申請人均系獨立主體,在本案中一并提出要求答復人履行行政協議的復議請求不符合行政復議程序規定,隆XX、李XX、柳州市柳北區XXXX(黎XX)可就苗木補償協議的履行問題單獨提出復議申請。
三、關于申請人提出的請求上級政府、紀委監察委按《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對直接責任人、有關負責人予以追責處分,追回被挪用、貪污的青苗補償費的請求,應由申請人向紀檢監察部門反映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調查處理,依法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綜上所述,王XX、賈XX等15人提出的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王XX、賈XX等15人的復議申請。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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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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